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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4〉天三讀通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罰汽機車怠速不熄火,應排除天候因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將修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把中央氣象局天氣預報最高溫度超過攝氏30度及停車時正值下雨等溫度與氣候條件,列為排除管制。

今年3月1日起汽機車停在道路或公私立停車場內,只要怠速未熄火時間超過3分鐘,機車開罰新台幣1500元,汽車3000元。但環保團體、學者批評稽查不易,民眾則批夏天車內不開冷氣會熱暈,認為環保署管太多。

立法院會上午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管碧玲提案,明定機動車輛在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修正條文規定,機動車輛的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的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管碧玲表示,有關環保署的怠速不熄火處罰制度,譬如說惡劣氣候狀況沒有納入考量,在台灣氣候悶熱有時高達攝氏28度或30度以上,在車內怠速熄火,冷氣沒有運轉,對民眾安全健康會有威脅,因此這種氣候因素應該排除在怠速熄火制度處罰的範圍之外。

管碧玲進一步說,很多下雪的國家,台灣在淡水或高山地區,冬天氣溫有的接近攝氏零度,車內需要暖氣,在處罰怠速不熄火時,應排除這種情況;另像下大雨,在很多國家處罰怠速不熄火時,也都有排除,先前國內修法時漏掉天候因素,這次修法盼讓怠速不熄火的處罰更完備。2012/12/4

【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空氣汙染防制法對於怠速熄火之規範,立委管碧玲提案修正賦予主管機關將「氣候條件」納入管理辦法之權,修正案昨(12/4)日三讀通過;環保署也已預告修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當氣象預報最高氣溫逾攝氏30度,汽機車未怠速熄火即免受罰。

管碧玲指出,空汙法100年4月27日增訂第34條之1有關怠速停車熄火之規範,環保署並據此於101年2月16日訂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6月1日起全國開始實施取締。管碧玲說,她接到釵h民眾反應台灣高溫潮濕的季節期間很長,但管理辦法並未將天候、溫度條件納入排除熄火的考量,未顧及人性和台灣氣候特性。

管碧玲表示,她在七月間即著手研究各國怠速熄火規範,發現美國15個州以及加拿大等已立法規範怠速停車的案例,均多將氣溫及天候狀態列入排除或限制條件,而與台灣氣候狀況最接近的香港立法案例,明定當酷熱天氣警告或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時,直至警告終止生效當日的午夜期間,即可排除熄火規範。而台灣空汙法僅授權主管機關就「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與停車怠速時間」訂定管理辦法,並未授權納入氣候條件之考量,因此她提案修正母法授權範圍。

管碧玲強調,她提出修正案的同時,環保署也已在8月27日預告了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擬將將氣溫超過30℃、下雨及排班計程車等列為排除條件,但仍有釵h人認為應再降低溫度標準,實際天候排除條件仍待環保署決策公告。

管碧玲認為,怠速熄火是環保趨勢值得肯定,但法令也應建立在符合台灣氣候、民情、交通環境的基礎上,否則空有法律但可能無法執行;她的提案主旨是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將氣候條件納入考量,讓怠速熄火的執法能更符合人性、降低執法爭議及民怨。20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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