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法規明年度又有新規則上路,相關航運業者宜注意跟上法規更新腳步。國際海事組織(IMO)《在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中納入船舶能效新規則的修正案》等七項公約(規則)修正案將於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IMO提請船東、船舶營運人、船廠、船舶設計、船用柴油機和設備製造廠等,注意對船舶能效新規則納入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

明年即將上路的七項IMO公約修正案,分別涉及將船舶能效新規則納入防止船舶污染規則、生活污水處理與排放、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救生設備和裝置、海運固體散貨明細與特性、救生艇筏、美國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區等。

其中,《將船舶能效新規則納入防止船舶污染規則修正案》規定,在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及以後簽訂建造合約,或無建造合約,但於二○一三年七月一日及以後安放龍骨或處於類似建造階段,或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及以後交付的四百總噸以上新建船舶、海洋平台,以及經過重大改建的新船,其能效設計指數應滿足相應要求,且要獲得主管機關簽發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並於開航前獲得主管機關簽發的《國際能效證書》。

有關該證書在船舶整個壽命週期內有效,但是在船舶退出營運、經重大改建後獲得新簽發證書、換掛船旗等情況下將失效。同時,每艘船必須在船上保存一份具體的船舶能效管理計畫,並將其作為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修正案》規定,一般情況下,所有船舶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各種食品廢棄物、生活廢棄物、操作廢棄物、所有塑膠、貨物殘留物、焚燒爐灰、食用油、漁具和動物屍體)入海。在特殊區域,船舶處於航行狀態且距陸地或冰架不低於十二海里時,可排放未被其他垃圾污染,並經處理後顆粒不大於二十五毫米的食品廢棄物,或排放不包含任何對海洋有害的物質的貨艙洗艙水。

該規則要求,一百總噸以上船舶、運載十五人以上船舶、固定或浮動平台需配備垃圾管理計畫,駛向公約其他締約國管轄範圍港口或碼頭的四百總噸以上船舶、運載十五人以上船舶、固定或浮動平台須配置垃圾記錄簿,記錄簿必須至少保留二年。

《防污公約附則Ⅳ關於特殊區域的規格和制定波羅的海為特殊區域的修正案》規定,新客船(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建造的載客超過十二人的船舶,或其後兩年以上交付的客船)必須配備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和集污艙。

在特殊區域外的客船和在所有區域的其他船舶,可在距陸地三海里外排放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陸地十二海里外排放未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此外,《國際海運固體散貨規則》第一至十一套修正案,規範硝酸銨、硝酸銨基化肥硫酸銨等固體散裝貨物的裝載、運輸、卸貨、積載和隔離、貨艙清潔度、通風、應急程式等。

而《國際救生設備規則修正案》則規範救生艇筏釋放裝置的打開、關閉、拋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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