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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濕地法草案」,未來濕地內的開發利用須先經主管機關同意,並採取儘量迴避開發、減輕衝擊及生態補償措施,擅自抽水、污染、變更濕地形態、破壞生物通道或繁殖、棲息環境者,可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在濕地內採集、捕撈、砍伐、捕獵、毒害、騷擾、放生、撿拾生物資源者,可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若影響野生動物行為而導致野生動物死亡,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濕地內影響、破壞生態的行為,須接受一至八小時的環境講習課程。

草案明訂,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涉及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先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內政部目前已指定八十二處、五‧六八公頃為暫定濕地,未來送立法院三讀立法後,均將納入規範。行政院長陳冲已指示將此草案列為優先審議法案,要求內政部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早日完成立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30/today-life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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