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怠速熄火管制,增訂氣候排除條件。立院昨(四)三讀修正通過「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參考香港、美國,以及加拿大立法案例,正式將氣候條件列為機動車輛怠速熄火管制規範考量項目之一。

提案立委管碧玲指出,國內從二○一二年六月起施行汽機車怠速熄火制度,考量台灣亞熱帶高溫潮濕特性,容易肇生執法爭議及民怨,因此提「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管碧玲說明,國內氣候條件類似香港,香港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的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明定當酷熱天氣警告或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時,直至警告終止生效當日的午夜期間,可排除適用。而高緯度的日本對於怠速管制目前尚未立法管制。

又,美國十五個立法限制怠速停車之州及加拿大立法案例,均多將氣溫或天氣狀態列入排除或限制條件,或因氣溫條件而有不同的怠速熄火時間。鑒於近年台灣夏季氣溫屢破紀錄,高溫可達攝氏三十八度以上,加以都會區熱島氣候之高溫高濕效應,她認為怠速熄火之管制應將溫度或氣候條件列入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明定,以避免爭亦及民怨。

環保署長沈世宏在審查會說明,其實環保署也研擬了修正草案,將中央氣象局天氣預報最高溫度超過攝氏三十度及停車時正值下雨等溫度與氣候條件列為排除管制對象,以使「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法規能有效實施,又不致影響民眾健康。環保署空保處科長胡明輝昨天說,沈世宏已經做成指示,應該要盡量設法讓民眾能夠掌握中央氣象局的氣象預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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