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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鳳秋/豐原報導〕

 

「台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上會期審查認為不夠完善,農業局開公聽會後這會期送出修正版,罰責提高外,也增應設置樹木保護專責機構、樹木保護基金等內容,法規會昨審查通過。

上會期版本,僅簡單要求市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負責其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修正版中明列都發、建設、文化、警察、教育局的保護責任,當土地管理機關發現有違反自治條例、破壞樹木情形發生,制止無效或遇到阻礙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介入處理。

受保護樹木罹患嚴重病蟲害、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經農業局許可才可以砍伐、移植或毀損,修正版加訂,農業局辦理許可前,應提經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必要時應於當地辦理公聽會。

市議員陳成添昨指出,重劃等開發案常對老樹造成危害,這部份應該在自治條例中加強管理,且草案「應設置樹木保護專責單位,並得設台中市樹木保護基金,以提升樹木保護工作」,「得設」要改為「應設」,一定要設保護基金才有經費。

農 業局長蔡精強解釋,上會期及修正版草案皆明訂,從事公、自辦市地重劃、道路開闢、公園、綠地等建設開發者,應檢送施工基地內受保護樹木之樹籍資料及保護或 移植、復育計畫,經農業局同意始得施工、申請建築許可,且以原地保留為原則,可減少遭破壞發生,這部份罰責,上會期版為罰一至五萬罰鍰,修正版提高為五至 十萬。

對將「得設」改為「應設」台中市樹木保護基金,農業局沒意見,因而法規委員會僅修改這個用字差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20/today-center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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