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起,環保署引用「行政罰法」,對汙染業者重罰「不法利得」,23案罰款總計新台幣7億5千多萬元;然而,截至目前只收到1億6千多萬元,執行成效不佳。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陳咸亨表示,希望以後可以修法,把裁罰放進環保法規之中,增加嚇阻力。

  依現行環保法規,即使業者不服裁罰,也應該先繳納罰款。然而,環保署引用「行政罰法」裁罰,業者就會提起行政訴訟或訴願。某些廠商甚至藉打官司為名拖欠罰款、以拖待變;例如台塑仁武廠拖了10年,不法利得8千多萬元都沒繳。

  陳咸亨表示,如果不法利得的計算方式能直接寫進「水汙染防治法」、「空氣汙染防制法」等環保法規裡,屆時環保署裁罰不必引用其他法規,違法業者也沒得閃,應該更有嚇阻力。

  陳咸亨表示,廠商如果被罰大錢,通常都會提行政訴訟或訴願,全案時間拉得很長;但他指出,廠商即使不服,還是應該按照規定,先繳罰款再打官司。

  陳咸亨舉例,和平電力公司被罰4億4千多萬,訴願失敗之後,就與花蓮縣政府協調分期付款;中油高雄煉油廠也被罰了2千6百多萬元,罰款已經繳了,目前還在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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