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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棄養、未照料傷病動物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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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對於飼主任意棄養、未妥善照料受傷或罹病動物的罰則:

▲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若違反規定而棄養動物者,即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予必要之醫療」,若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予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即依該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記者湯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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