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濕地法草案出爐 設標章、基金、82處將評定
NOWnews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2012/11/29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內政部所提「濕地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目前濕地採用計畫性保護,已指定有82處,面積5.68公頃,立法完成後,將被視為暫定濕地,經評定後,將回到「濕地法」規範。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長期以來政府都有國家「重要溼地」保育計畫,但不具法律效力,現在特別制定法律,對於濕地保育將更有保障。濕地有「大地之肺」及「大地之腎」美稱,對環境調節及生態保護非常有助益,國際社會於1971年簽署「拉姆薩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以保護、合理利用濕地及其生態資源。
陳冲說,推動「濕地法」的立法,除符合國際社會趨勢外,亦能使濕地的保育與「明智使用」具法源依據,同時對自然環境的保護也將更為落實。
陳冲指出,該法案已列為優先審議的法案,他並指示內政部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積極推動立法工作,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濕地涉原住民族 應先諮商
「濕地法」規定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與廢止及其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將設濕地標章、濕地基金
草案也規範了重要濕地功能分區之規劃及限制開發或建築。各種開發或利用行為,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或撥用重要濕地內土地。
草案指出,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者,得收取費用,其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經營管理相關事項另訂辦法。
主管機關進行資源調查,或對暫定重要濕地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實施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應予合理之補償。
未來也將設立「濕地標章」、草案也規定了管理及濕地基金之來源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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